好百科首页 > 经济学家是如何看待垄断问题的?
经济学家是如何看待垄断问题的?
美国第一部反垄断法于1890年出台,但在那个时候,经济学家普遍认同托拉斯在“泰勒革命”下的规模经济和生产效率,不欢迎反托拉斯法的制定。所以这部与经济直接相关的法律长期没有经济学家的参与,判案也更多是依靠政治风向和法官的直觉。
直到上个世纪六十年代末,经济家们才开始真正关注反垄断领域,并在反垄断工作中快速建立了影响和权威,从此反垄断告别了过去的盲从以及政治工具的时代,真正进入经济学的正轨。
最先在这一领域有所建树的是哈佛学派。由于库尔诺以及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建立的垄断模型过于理论化,条件假设过于苛刻,在现实判案中根本用不上。在193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张伯伦教授和英国剑桥大学罗宾逊夫人,摒弃了新古典主义均衡范式,提出了新的垄断理论或不完全竞争理论。
他们指出,实际的市场既不是竞争的,也不是垄断的,而是这两种因素的混合;许多市场价格都既具有竞争因素,又具有垄断因素,因此,企业家心目中没有纯粹竞争,只有垄断竞争的概念。这些理论更切合现实,这就为垄断理论走进法律层面的应用奠定了基础。
后来,哈佛大学梅森教授及其弟子贝恩在张伯伦及罗宾逊夫人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产业组织理论(SCP范式)。梅森教授的理论对托拉斯、垄断企业、大企业非常不利。他根据产业组织理论告诉司法部门,看一个企业是否涉嫌垄断,主要不是看企业行为,更不是看市场绩效,而是看市场结构——集中度高低、企业数量多少及规模大小。
他们认为,集中度高的企业倾向于提高价格、设置障碍,以谋取垄断利润,阻碍技术进步,降低资源配置效率;集中度过高的产业往往效率低下、市场绩效糟糕。
哈佛学派的主张给反垄断立法与执法提供了可靠的理论依据以及简单的判断依据。原来判断一家企业是否涉嫌垄断,只要看其市场规模和集中度就可以了,这犹如给在黑夜中摸索了半个多世纪的律师们、法官们投出了一道理性之光。美国司法部门获得了如此操作简单的工具,简直如获至宝。
从哈佛学派崛起开始,经济学理论大肆渗透到反垄断立法与司法裁决中,经济学家在其中的地位和影响快速提高。反垄断司法部门接受的第一个经济学理论就是哈佛学派的产业组织理论,因此被称为“反托拉斯法经济革命的第一声礼炮”。
当时联邦助理司法部长便是哈佛大学的经济学家唐纳德·特纳。他在司法部创立了经济学特别助理的职位,任命了一位经济学家担任该职并直接向助理司法部长汇报。之后,吸引了一批年轻的经济学家来担任该职。
特纳建议执法部门出台合并指南。在哈佛学派的影响下,1968年司法局颁布的《合并指南》“是由一组经济和政策专家与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的职业律师共同制定的,其中蕴含着产业组织分析框架”。该指南非常明确市场份额作为判断垄断组织的依据,体现了哈佛学派的思想。
受哈佛学派影响,美国司法部门在短时间内发起了美国历史上最为严厉的反托拉斯行动,受到了美国企业界和经济学家的激烈批判。
哈佛学派的产业组织理论其实存在非致命的缺陷。这一理论缺乏严密的逻辑推理及数学论证,更多是依靠大量经验观察、简单调研及静态分析。他们过于注重市场结构的决定性作用,实际上影响市场绩效的因素及因果关系极为复杂,且存在各种动态关系。即使以市场规模为标准,在现实中也很难判断,因为界定市场是极为困难的。
例如谷歌公司是搜索引擎还是广告行业,从其收入来源来判断是广告行业,但其在广告行业的市场份额是极小的;如果以搜索引擎来定,虽然市场份额巨大,但是其搜索引擎为免费产品,不从中赚取任何收入,不存在影响价格的问题,又怎么认定其垄断呢?
1970年代,美国经济陷入长期滞胀,日本、德国迅速崛起大有后来居上之上,美国的企业规模和技术领先优势降低,人们开始审视反垄断的经济学基础,而此时芝加哥学派“经济效率至上”的思想很快被美国各界所接受。
芝加哥学派的斯蒂格勒、德姆塞兹、波斯纳等经济学家,遵循了弗里德曼自由主义的传统。他们否定了哈佛学派的理论,提出企业行为理论。
芝加哥学派告诉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以及律师们,看一家企业是否垄断,主要看经济效率,而不是哈佛学派提倡的市场份额和集中度。他们相信市场竞争的力量,强调对垄断保持宽容,垄断行业的高利率、高价格会吸引新的竞争者进入,长期来说是充分竞争的、有效率的,所以主张政府应尽量减少对竞争过程的干预。
芝加哥学派所倡导的自由主义和效率优先原则,更加贴近企业现实,也迎合了当时市场的期盼。1973年芝加哥大学教授、著名法官波斯纳发表《法律的经济分析》,奠定了“法与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与分析架构。他曾说:“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于其代价!”,就是指法律原则,不能缺乏经济学的效率概念。
当时,美国司法界兴起了一股法律经济学热潮,美国司法部门及律师大量学习了经济学理论。因此,芝加哥学派很快掀起了“反托拉斯革命的第二次浪潮”,美国联邦司法部门的经济思想逐渐从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转向芝加哥学派的效率主义,后者成为托拉斯法立法及执法的经济学基础。
菲利普·阿里达、罗伯特·博克、沃德·鲍曼、查理德·波斯纳等著名经济学者,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反复建言,反托拉斯法应该以提高消费者福利的形式来提升经济学效率。事实上,芝加哥学派给美国反垄断行动带来的转变是非常明显的。
1977年一家电视厂商被反垄断指控,陪审团判决被告败诉,但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以微弱多数推翻了该判决,认为应该按照合理规则来审查。联邦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鲍威尔大法官指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纵向的区域限制已经或者可能对竞争产生破坏性影响。
1979年广播音乐公司和全美作曲家协会和出版家协会被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指控为非法固定价格。最后,最高法院也使用合理规则判决被告无罪。
1982年企业合并指南修改体现了这种转变。指南不再仅仅关注传统律师们和哈佛学派的市场结构和集中度问题,而是企业合并带来的竞争效果、市场进入、效率增益等。
1992年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企业横向合并指南》基本放弃了哈佛学派的理论,以合并前后的经济效率作为判断基准。
在反垄断立法及执法上,经济学家逐渐告别了“女仆”角色,开始发挥关键作用。
有数据显示,在1973年底反托拉斯局经济分析组共有5位经济学家;在1980年,反托拉斯局中律师与经济学家的人数之比为十比一;在1983年,反托拉斯局的组织架构显示,经济学家与律师处于同等地位。
到21世纪头十年,司法部雇佣了大约60位具有博士学位的经济学家,通常由一位杰出的经济学家作为副助理司法部长。经济学家与律师的人数比也从过去的一比十上升到一比六。
乔治·梅森大学法和经济学中心自1976年开始了法官培训,现在已经成为全美最大的法官培训组织,培训了数百位联邦法官。在最高峰的1990年,该培训机构培训了40%的联邦法法官,其中包括两位最高法院法官和67位联邦上诉法院法官。
1970年代开始,信息技术革命掀起全球化创新浪潮,反垄断又开始转向了高科技领域,反垄断的理论又有了新的变化。
文 | 智本社
智本社 |一个听硬课、读硬书、看硬文的硬核学习社。微信搜索「智本社」(ID:zhibenshe0-1),学习更多深度内容。
经验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如需转载,请注明版权!
标题:经济学家是如何看待垄断问题的? 网址:http://www.jrxk.cn/view/191247.html
发布媒体:好百科 作者:智本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