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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至18世纪奇怪的自杀式谋杀:犯谋杀罪,只是为了不下地狱?

MY分享站 2022-03-22 浏览8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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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女人割开自己孩子的喉咙,一位母亲杀死了她的三个孩子。这些犯罪事件,是17、18世纪席卷欧洲大部分地区的自杀式谋杀浪潮的一部分,在丹麦尤为普遍。虽然这些听起来很疯狂,但在当时很普遍。他们甚至研究什么罪行会导致死刑,以保证他们会死去。

在那段时期,自杀意味着你的灵魂将在地狱里永生。这些谋杀者对他们的罪行和动机都十分坦率。一个人甚至在去绞刑架的路上唱歌,因为他对自己即将死去感到非常高兴。

由于宗教原因,自杀式谋杀在当时很常见,因为凶手以马丁·路德为自己的行为辩护。这种罪行并不罕见——成百上千的人杀了别人只是为了被处决。丹麦会如何阻止那些想要处死他们的杀人犯,造成的犯罪浪潮的呢?这种奇怪而令人震惊的行为非常严重,以至于花了一个多世纪才得以纠正。

一位母亲为了逃避可怕的困境,杀死了自己的孩子

1755年2月25日,西西莉亚·约翰斯达特割断了她四个月大婴儿的喉咙。她没有试图隐瞒她的罪行。相反,她坐在那里,双手放在死去的婴儿的头上,宣称她将高兴地为自己的罪行而死。在被判谋杀罪后,西西莉亚被斩首,她的头被插在一根杆子上。

为什么西西莉亚杀了她的孩子?她是一名22岁的女佣,也是一名未婚妈妈,当时人们对私生子有着强烈的偏见。她的未婚夫已经不再来看她了,于是婚约被取消,但西西莉亚仍被困在抚养婴儿的压力之中。她想自杀,但如果她自己犯了这种行为,她将被判入地狱。于是,西西莉亚杀死了她的孩子,高高兴兴地走到行刑处。

尽管这听起来令人震惊,但她并不是唯一一个实施自杀式谋杀的人。

基督教对自杀的谴责,由来已久

中世纪的基督徒认为:自杀的人会被诅咒在地狱里永远受苦。在1651年“自杀”这个词被创造出来之前,自杀和其他形式的谋杀一样,惩罚是非常严厉的。之后自杀得到了理解,但基督教对自杀的谴责至少可以追溯到六世纪。“神学家们认为,自杀甚至比谋杀更糟糕。” 教会法律甚至规定为自杀者举行基督教葬礼,是违法的。

但丁的《地狱》同样宣称,对自我的暴力比对他人的暴力更严重。

大多数自杀者杀害的都是儿童

当自杀者四处寻找可杀害的人时,他们通常选择儿童作为受害者。学者Tyge Krogh确认的受害者中,有四分之三是10岁以下的儿童。许多人是被自杀的父母杀害的,而大多数死去的孩子是被割断喉咙而死,还有一些被扔进哥本哈根的运河里,而且大多数凶手都是女性。

谋杀儿童还有另一个扭曲的好处:杀害儿童的凶手更有可能被判死刑,以保证自杀的凶手会如愿以偿。

马丁·路德开创了自杀式谋杀的趋势

马丁·路德是一位宗教改革者,他创立了第一个以他的名字命名的新教教派,从而分裂了天主教会。但在宣扬一种新神学的过程中,路德创造了一种扭曲的自杀式谋杀的趋势,这种趋势将席卷欧洲的路德教国家,尤其是丹麦。

正如学者Tyge Krogh在《路德教会的瘟疫:18世纪的谋杀》中解释的那样,路德提倡对旧约的字面解释。文本很清楚的表明:对谋杀的惩罚是死刑。但是悔罪的杀人犯可以免于永远的惩罚。结果仅在丹麦,就发生了数百甚至数千起自杀式谋杀案件。Tyge Krogh在不到100年的时间里,就在哥本哈根市内发现了100例案件。

禁止自杀的法律,也极其严厉

除了宗教上对自杀的禁止,16和17世纪也有严厉的法律禁止自杀。1554年,英国法官詹姆斯?黑尔斯爵士(Sir James Hales)在玛丽女王政府强迫他从新教改信天主教后自杀,随后他被视为罪犯。国家宣布:“詹姆斯爵士的财产和动产被没收”换句话说,英国国王没收了他的全部财产。

从10世纪开始,英国法律将自杀定为犯罪。到14世纪,法院通常会没收自杀受害者的财产。其正当性,是防止自杀,并认为自杀是对国家的犯罪:“国王失去了一个臣民……他的和平被打破了。”

绞刑架比自杀好,因为你可以忏悔

当然,谋杀也是违法的。谋杀罪的惩罚几乎都是死刑。但在17世纪的欧洲人心目中,谋杀和自杀有一个很大的区别。杀人犯可以在临死前请求宽恕他们的罪行。在被处决前忏悔,意味着即使是杀人犯,也可以直接进入天堂而不是地狱。

自杀的人没有办法“摆脱地狱”,而且在自杀之前你不能忏悔。几个世纪以来,许多欧洲人都认为为了拯救自己的灵魂,而进行谋杀是合理的——即使这意味着杀死一个无辜者。

既然犯罪决定了惩罚,谋杀似乎是最好的选择

在许多国家,犯罪决定惩罚。例如,在英格兰,杀死自己丈夫的妇女会被处以火刑,而杀害自己孩子的妇女则会被绞死。犯了叛国罪的人被绞死、然后分尸。阶级也很重要——贵族更有可能被刽子手的剑砍掉脑袋。

某些轻微罪行可能根本不会被判处死刑。尽管在18世纪的英国,有222种可判死刑的罪行,包括偷窃、砍树和伪造印花税票,但死刑通常只适用于最严重的罪行。有自杀倾向的人不能冒险犯轻罪,并最终坐牢或失去一只手。如果他们想被处死,就必须杀人。

一名妇女杀死了她的三个孩子,这样他们就能得到祝福

直到1848年,一名荷兰妇女为了自杀而杀死了自己的三个孩子。这名女子在法庭记录中,被描述为非常虔诚的教徒,她解释说自己很沮丧。她一直痴迷于这样一种想法:如果她杀了孩子们,他们就能上天堂。她还说,如果国家把她送上绞刑架,她本人就会受到祝福。这个女人宁愿杀死自己的孩子,也不愿自杀,也不愿让自己下地狱。

另一位母亲安妮·玛丽亚·特鲁埃尔斯达特(Anne Maria Truelsdatter)在1733年,杀死了自己刚出生的孩子。她“对自己的极度贫困感到沮丧,因此想结束自己的生命。”在安妮·玛利亚被处决之前,她请求国王允许她被葬在圣土里,和她杀害的孩子葬在一起,这得到了国王的允许。

死刑的威胁,并没有阻止自杀的人

自杀被理解为宗教和法律术语。根据宗教,自杀会使你的灵魂永远下地狱。另一方面,自杀的人被当作罪犯对待,这意味着他们会失去自己的财产不等继承给后人。最重要的是,社会对自杀的惩罚非常高。

正如历史学家杰弗里·瓦特解释的那样,自杀受害者的尸体在死后经常被亵渎,这是一种惩罚受害者和阻止自杀的方式:“尸体会被亵渎,并可能被吊起来,挂上栅栏,最后扔进河里。他们不允许有葬礼,不允许被葬在正规的墓地。相反,他们会和瘟疫受害者或罪犯一起埋葬。”

在这种待遇下,被处于死刑看起来并不是那么可怕。

女性并不是唯一的自杀杀手

虽然女性更有可能犯下自杀式谋杀的罪行,但男性也会被判有罪并被处决。

例如,在1733年,一个服役了13年的火枪手卡尔·海因里希·门辛以谋杀罪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卡尔沿街走着,突然从后面朝一个水手开枪。卡尔向法庭解释说,他很沮丧,“为了摆脱自己的生活而杀人”。他被判砍掉手和头,尸体被卡在柱子和车轮上。

有自杀倾向的凶手,甚至没有试图隐瞒他们的所作所为

就像西西莉亚那样,她立即承认自己杀死了自己的孩子,这样她就会被送上绞刑架。大多数自杀者都没有试图隐瞒他们的罪行,也没有隐瞒其动机。在法庭上,杀人犯会解释说,他们想通过杀死一个无辜的人来结束自己的生命。

正如历史学家瓦特所说,一个杀人犯甚至在走向绞刑架的路上唱歌:“他快乐地走向即将的死刑,他不愿意自杀,因为那样他就会被诅咒。”显然,丹麦法院注意到了自杀式谋杀的趋势,但他们的第一反应完全适得其反。

丹麦政府实施严厉的酷刑,以制止自杀式谋杀

丹麦当局意识到自杀者正在利用法律制度,来保证他们的死亡。他们希望阻止丹麦人自杀导致的谋杀浪潮。所以他们引进了极端的处决方法,来阻止自杀式谋杀。

犯人在上绞架的路上,会被鞭打或用烧红的火钳夹。他们的四肢会被车轮压断或者被砍断,他们的身体会被公开展示。到1733年,那些承认以谋杀结束自己生命的人的手,会被砍断。

新的酷刑反而适得其反。这鼓励更多的自杀式谋杀者,因为路德教徒出于对地狱的恐惧,相信在死前的折磨,可以帮助他们在天堂找到一席之地——本质上把他们变成了殉道者。

丹麦提出了一个简单,但令人惊讶的解决方案

当局没有采用可怕的酷刑,而是采取了不同的方式。1767年,丹麦通过了一项新的法律,废除了对试图通过谋杀来自杀的死刑。相反,他们将被判处终身苦役。

这个想法刚提出时,许多人强烈反对。毕竟,路德派国家都是对《圣经》中,关于谋杀应处以死刑的说法的字面解释。神学家、律师和政府官员都认为,废除死刑违反了国家的宗教信仰。然而,当死刑最终被废除后,自杀式谋杀的浪潮终于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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